電磁相容 EMC/EMI/EMS
電磁相容(EMC)測試是確保電子設備或系統在其工作環境中不會產生過度的電磁干擾(EMI),同時也不會被環境中的其他電磁干擾所影響的一項關鍵測試。EMC測試包括兩個主要部分:電磁干擾測試(EMI測試)和電磁敏感性測試(EMS測試)。
電磁干擾測試(EMI測試):此測試評估設備是否會產生對其他設備或系統造成干擾的電磁能量。測試範圍包括輻射發射測試和傳導發射測試,分別測量設備輻射到空間中的電磁能量以及通過電源線或信號線傳導的電磁能量。
電磁敏感性測試(EMS測試):此測試評估設備在暴露於外部電磁場或干擾時的運作情況。測試範圍包括靜電放電抗擾度(ESD測試)、輻射抗擾度、快速瞬變脈衝群抗擾度和雷擊浪湧抗擾度等,確保設備能在受干擾環境中穩定運作。
EMC測試的目的在於確保電子設備能在多樣且複雜的電磁環境中正常工作,避免彼此之間的干擾,確保其功能可靠性和安全性。EMC合規性通常是市場准入的基本要求,特別是在電氣與電子產品領域。測試通過後,設備可以獲得相應的認證標誌,例如CE標誌,表示其符合相關的電磁相容性標準和法規。
商品安全檢驗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 進經濟正常發展,辦理各類商品之檢驗。具體職掌包含:管理各類化工產品、機械產品、電子產品及電機產品等應施檢驗 及自願性產品驗證商品,並為帶動國內綠能產業發展,建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制 度並執行相關業務。
強制性檢驗商品
針對風險性較高之商品依據國家標準公告實施強制檢驗,規定進口商、製造商等 業者於商品進入臺灣市場前,須符合檢驗標準及相關規定,並取得本局之合格證書, 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可能有安全疑慮之尚未列檢商品及國外曾發生事故意外之商品,則透過風險評估 機制及定期規劃市場購樣檢測,確認流通國內市售商品品質,評估納入強制檢驗之必 要性,並邀集相關單位與專業機構召開說明會,以規劃完備的管理措施與檢驗規定。
應施檢驗商品查詢
檢驗方式
逐批檢驗 : 廠商每批商品應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 。(說明)
驗證登錄 (RPC) : 廠商完成符合性評鑑程序,經審查符合予 以驗證登錄 。(說明)
監視查驗 : 廠商每批商品應向標準檢驗局報請監視查驗,並依 商品風險執行監視性查察 。(說明)
符合式聲明 : 廠商備置型式試驗報告與技術文件,以確認 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並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說明)
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
一、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申請人應依規定提出技術文件,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確實為生產登錄商品之工廠,並經生產廠場同意登錄,且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符合檢驗標準。
二、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
三、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確實為生產登錄商品之工廠,並經生產廠場同意登錄,且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四、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發、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五、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具有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六、產品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六):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具有最終檢驗及測試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七、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機構核發符合規定之工廠檢查報告。
驗證服務流程